|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3年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属煤炭集团公司: 《2023年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炭增产保供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面统筹安全生产和增产保供,在稳定现有煤炭产量基础上,持续挖潜增产,加快核增产能转化为实际产量,加快建设煤矿施工转产,加快推进长期停缓建煤矿分类处置,充分释放露天煤矿能力,坚决完成能源保供任务,力争2023年全省原煤产量达到13.65亿吨以上。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及时准确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最新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平稳转段,为职工健康上岗、安全生产创造条件,确保全省煤炭增产保供持续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针对核增产能煤矿、建设煤矿、长期停建煤矿、露天煤矿等实际情况,坚持“一矿一策”,加快手续办理,促进煤矿依法合规释放产能。 ——坚持着眼长远。加强资源配置、手续办理,加快新建接续项目核准、开工,不断提高煤炭供给体系质量,为持续、稳定能源供应奠定基础。 ——坚持安全保供。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加强监督指导,强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二、推进举措 (一)稳定现有煤炭产量基础。优化采掘部署,合理安排设备检修,强化组织生产,统筹产运销衔接。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保持煤矿正常生产,严禁因个别煤矿出现事故“一刀切”区域性停产。2021-2022年已核增产能煤矿,要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同步按照核增后能力生产,将新增产能尽快转化为实际产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生产煤矿产能充分释放,煤炭产量稳定在合理水平。(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快建设煤矿施工转产。强化建设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人员保障,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具备条件的尽快进入联合试运转,实现满负荷试生产,同步加快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办理,早日竣工转产。2021—2022年已投产和已进入联合试运转煤矿的新增产能尽快转化为实际产量,2023年新进入联合试运转煤矿力争增加产量。(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配合) (三)有序增加露天煤矿开采能力。加快用地手续办理,确保现有露天生产煤矿采剥合理。对资源枯竭、符合条件的加快资源配置,促进均衡、持续达到现有生产能力。出台相关办法,通过减量重组、井工转露天和新建等方式,增加露天煤矿开采能力。推动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在满足生态要求和安全生产前提下,充分释放露天煤矿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快长期停缓建、未开工煤矿分类处置。按照“-矿一策”的原则,各市人民政府、省国资运营公司逐矿分析研判,精准协调推动,妥善解决资金困难、股东纠纷、开采方式变更等问题,按照“重点推进一批、开工复工一批、减量重组一批、推进‘三真’一批、关闭退出一批、加快复产一批、依法处置一批“方式分类处置。省属煤炭集团公司、中央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特别是已经进入三期工程的停缓建煤矿,要应复尽复、应开尽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持续推进煤矿产能核增。充分抓住国家政策窗口期,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力争再核增一批具备条件的生产煤矿。各市、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煤矿要加快初审、上报,做到“应核尽核”“应增尽增”,特别是对露天煤矿,要按照实际具备生产能力督促其开展产能核增,依法依规释放产能。(省能源局牵头,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配合) (六)确保煤炭产量应统尽统。进一步提升源头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各市、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健全完善煤炭产量统计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报送原煤产量数据,同时加强数据审核程序,发现异常数据和较大波动要及时分析核实,累计数据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及时修正,并提供印证资料,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应统尽统。(省能源局、省统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加快接续煤矿项目核准。推进“十四五”期间37个接续煤矿项目资源配置,对已配置矿业权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或出具产能置换承诺。项目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并完成核准所需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后,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程序。项目核准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办理环评批复、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用地批复等手续,具备条件后尽快开工建设。对未配置矿业权的项目,要尽快研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加快各类资源配置。与核增产能煤矿、露天煤矿相邻的夹缝和边角资源,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保障煤矿稳产保供的意见》(晋政发〔2022〕2号)要求优先配置出让。保障扩能资源,加快推进探转采项目、资源枯竭矿井相邻煤炭资源接替项目、基金项目和空白资源项目出让。(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 (九)加快推进煤矿绿色智能高效开采。将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与传统采矿技术深度融合,重点围绕煤矿智能化采掘工作面等建设,加快煤炭产业数字化改造。鼓励煤矿企业应用绿色开采工艺和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切实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和资源回收率。(省能源局牵头,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配合) (十)加快煤矿各项手续办理。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统筹推进产能核增煤矿、资源整合煤矿、长期停缓建煤矿、露天煤矿各项手续办理,做好矿区总体规划修编、采矿许可证变更、用地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等工作,确保有潜力产能充分释放。 1.加快办理已批复产能核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对已落实产能置换指标或已出具产能置换承诺函的煤矿,加快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允许煤矿先行按照核增后的能力组织生产。产能置换承诺过期的核增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均视同其承诺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24年底,无需重新进行承诺。(省应急厅牵头,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配合) 2.加快办理各类煤矿环评手续。对产能核增幅度达到或超过30%的煤矿,在承诺期内完成环评手续办理。承诺期满,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煤矿产能应恢复至核定变化前的环评批复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省能源局配合) 3.加快减量重组煤矿采矿许可手续变更。对于部分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最终采矿证换发的煤矿,通过企业承诺方式先行办理短期采矿许可证,促进此类煤矿合法生产、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能源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对疫情防控、保通保畅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煤炭增产保供工作有序推进。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专班增加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统计局和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单位,市级工作专班参照省级工作专班进行调整。 (二)压实保供责任。将年度煤炭产量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市、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签订煤炭安全保供责任书,压实煤炭增产保供主体责任。各市、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举措,强化目标考核,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省能源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配合) (三)强化调度监测。合理分解月度计划,切实加强煤炭生产的调度监测,做到日调度、日分析、日汇报,紧盯薄弱环节,及时解决煤炭生产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日产量稳定在合理区间,以日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省能源局、省统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坚守安全底线。牢固树立安全保供的理念,把安全措施和增产保供措施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风险,提升煤矿安全管控能力和保障能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进一步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改造,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各市人民政府、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别负责) 请各市人民政府、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将实施方案于本通知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专班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