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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4-26     

应急发〔2023〕171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能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管理工作,强化煤矿安全源头治理、杜绝煤矿事故发生,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能
源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复采煤矿的执法检查,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复采。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管理的规定

根据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和《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AQ1097-201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煤矿复采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复采是指对采用刀柱式、房柱式、高落式、以掘代采(巷采)等采煤工艺开采留下的采空区、小(古)窑破坏区等残留的煤炭资源进行安全回收开采。复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证照齐全有效的合法生产矿井。

2.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

3.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

4.无冲击地压倾向性矿井。

5.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Ⅱ类、Ⅲ类,井田范围内未发生过煤层自燃。

6.实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的矿井。

二、上报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提供资料

在满足《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AQ1097-201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相关规定基础上,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复采初步(专项)设计、主体企业批复文件、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证明材料。

2.复采区域煤层的补充勘探(物探、钻探)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及审批文件。

3.复采区域的采空区积水、积气报告。

4.复采区域复采(可行性)安全论证报告。

5.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及审批文件。

6.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抽采设计及审批文件。

7.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8.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及审批文件。

9.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及审批文件。

10.带压开采安全评价报告。

三、其他事项

1.复采的采煤工作面应实现综合机械化。

2.复采项目只允许单一煤层开采,其他煤层不应进行采煤活动,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等防治水规定。

3.复采矿井不得进行水平延深以外的技术改造工作。

4.复采工作面应实现全风压通风。

5.复采的煤矿不得核增产能。

6.不得以配采、增层等名义进行复采。

7.复采区域最多允许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采掘比1:2。

8.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工业场地、矿界、防水等重要安全煤柱。

晋应急发〔2023〕171号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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